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联合类3A级社会团体。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联合类3A级社会团体。是由一批长期在中央和西部各省工作的领导同志发起组建的。组成人员是对西部发展有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以及东、中部关心西部发展的人士。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东部省、直辖市建立的西部发展促进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积极宣传引导,认真抓好落实,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研究和促进我国西部的改革与发展,以求与东中部的发展相协调、相适应,以利于逐步实现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共同富裕、共同繁荣。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和团体,积极组织和参加对我国西部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和经建设等问题的调查研究,举办西部发展论坛,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开展东中部和西部之间的各类信息交流及咨询服务,牵线搭桥,加强横向联系,促进资金、资源、专业人才、技术的合理流动和项目合作,促进我国西部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三、开展同海外的经济、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来”、“走出去”,组织信息交流、考察访问、进修培训,促进和帮助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项目合作等,以加快西部的发展。四、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到西部发展。本会的服务对象为中国西部,包括云、贵、川、藏、渝、陕、甘、宁、青、疆和蒙、桂,共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延边、湘西、鄂西等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自治州和自治县。西部地区总面积占全国70.8%,人口占全国28.7%,其中,5个民族自治区、27个自治州、83个自治区县(旗)的面积,占西部总面积86.47%,占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96.72%。
本会自成立以来紧紧围绕调查研究和促进发展开展工作。在中央作出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以来,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向有关领导机关报送多份调研材料和建议,为中央及有关部委制定西部大开发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支持;在服务西部开发、促成项目合作、开展慈善公益事业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创办了“中国西部发展论坛”,该论坛先后在广西、浙江、云南、内蒙、北京、贵州等地成功举办了13届,目前已成为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论坛;创办了《西部时报》;同时在西部实用人才培训、东中部与西部之间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促进资金、技术的合理流动,促进西部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
根据章程,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聘请了多位德高望重的领导同志和各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顾问。本会根据日常所开展的工作设立专业委员会。
历任会长:
协会自成立以来,共有五届理事会参与协会的管理工作。
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全国政协原副主席 王恩茂
第二届理事会会长:原中央委员,安徽省委原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党委书记 黄璜
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全国政协原副主席 李蒙
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全国政协原副主席 白立忱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联合类3A级社会团体。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联合类3A级社会团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是由热心于促进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各界人士及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中国西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romotion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Western Regions,缩写为“CPAW”。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研究和促进我国西部的改革、开放与高质量发展,以求与东中部等区域双向开放协同并进,共同发展、协调发展,以利于逐步实现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共同富裕、共同繁荣,推动新时代的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http://chinawestern.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和团体,积极组织和参加对我国西部各项事业的发展、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等问题的调查研究,举办西部发展论坛等,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东中部等区域和西部之间的各类信息交流及咨询服务,牵线搭桥,加强横向联系,促进资金、资源、人才、技术的合理流动和项目合作,促进我国西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开展同海外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和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引进来”、“走出去”,组织信息交流、考察访问、进修培训,促进和帮助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项目合作等,加大西部开放力度和加快西部发展;
(四)推动各类企业和机构到西部发展,搭建产学研用协同和创新平台,推动西部各类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个人会员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会员提交所属单位法人登记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单位简介;
3. 所获主要荣誉证明。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利用行业团体优势促进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发展;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促进东中西部等区域、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受到党纪处分和刑事处罚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1%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99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积极承担或者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5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2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8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联合类3A级社会团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是由热心于促进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各界人士及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中国西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romotion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Western Regions,缩写为“CPAW”。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研究和促进我国西部的改革、开放与高质量发展,以求与东中部等区域双向开放协同并进,共同发展、协调发展,以利于逐步实现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共同富裕、共同繁荣,推动新时代的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http://chinawestern.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和团体,积极组织和参加对我国西部各项事业的发展、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等问题的调查研究,举办西部发展论坛等,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东中部等区域和西部之间的各类信息交流及咨询服务,牵线搭桥,加强横向联系,促进资金、资源、人才、技术的合理流动和项目合作,促进我国西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开展同海外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和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引进来”、“走出去”,组织信息交流、考察访问、进修培训,促进和帮助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项目合作等,加大西部开放力度和加快西部发展;
(四)推动各类企业和机构到西部发展,搭建产学研用协同和创新平台,推动西部各类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个人会员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会员提交所属单位法人登记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单位简介;
3. 所获主要荣誉证明。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利用行业团体优势促进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发展;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促进东中西部等区域、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受到党纪处分和刑事处罚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1%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99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积极承担或者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5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2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8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联合类3A级社会团体。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联合类3A级社会团体。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联合类3A级社会团体。
息中朝,1947年3月生,河北阜城人。196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5年2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完成班毕业,大专学历。武警中将警军衔。
曾任中共第十六、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武警副司令员。
1965年2月为陆军战士,文书。
1969年11月任师司令部作训科见习参谋。
1971年4月任师司令部作训科参谋。
1975年7月任营长。
1976年10月任团参谋长,副团长。
1979年10月任团长(其间:
1980年10月至1982年8月在解放军军事学院完成班学习)。
1982年8月任师参谋长。
1983年4月任师长。
1993年1月任第六十三集团军参谋长。
1996年8月任第六十三集团军军长(其间:2001年3月至7月在国防大学正军职以上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3年12月任武警副司令员。
中共第十六、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
折叠晋升军衔
1994年7月晋升少将军衔,
2003年12月改授武警少将警衔,
2005年7月晋升武警中将警军衔。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联合类3A级社会团体。
尹吉男:著名艺术史学者,当代艺术评论家,中国古代书画鉴定专家。
辽宁丹东市人,朝鲜族。被誉为“敏感而又冷静的艺评家”。现任广州美术学院艺术与人文学院院长,中国美术史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文学科组主任。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学研究所美术知识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考古学系特聘教授。故宫博物院古书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教育部国家级教学团队(美术学)带头人,国家级特色专业(美术学)带头人。2009年获全国高等院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现为国家重大攻关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工程、国家教材《中国美术史》的第一首席专家。
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
1983年任丹东抗美援朝纪念馆暨丹东历史博物馆副馆长。
1984年至1987年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攻读中国古代书画鉴定专业的研究生,获硕士学位。
1985年、1988年两次随中国古代书画鉴定组(由谢稚柳、徐邦达、杨仁恺、启功、刘九庵、傅熹年等先生组成)去各地巡回鉴定。
1987年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任教。
1990年策划《新生代艺术展》,于1991年在中国历史博物馆展出。
1993年被文化部破格晋升为副教授,成为国家文物局委托培养中国书画鉴定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同年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个人文集《独自叩门——近观中国当代主流艺术》。
1996年成为《读书》杂志专栏作家、《美术星空》栏目总策划、《东方》杂志专栏主持人。
1997~1999在中央美术学院主持“中国当代美术创作与批评”研讨活动,邀请国内一百多位艺术家、批评家、艺术经纪人、艺术策划人口述近20年的个人经历。
1997~1998年担任中央电视台大型电视片《20世纪中国女性史》的总策划。
1999年晋升为教授。 同年作为艺术批评家参加韩国汉城的《东北亚及第三世界艺术展》。当年又策划系列文化电视片《发现曾侯乙墓》。
2000年应邀去美国康乃尔大学、哈佛大学、纽约大学作中国当代艺术和女性史的演讲。
2001年去英国大英博物馆参加“顾恺之《女史箴图》国际学术讨论会”,发表重要论文《明代后期鉴藏家关于六朝绘画知识的生成与作用》。同年策划大型文化电视片《点击黄河》。
2002年6月在三联书店出版个人文集《后娘主义——近观中国当代文化与美术》。主要著作有《关于淮安王镇墓出土书画的初步认识》、《明代后期鉴藏家关于六朝绘画知识的生成与作用》、《董源概念的历史生成》等,在三联书店主编“开放的艺术史”大型系列学术丛书等。曾被评为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作为刚刚成立的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负责人,尹吉男独特的学术经历可谓适得其所。求学历程,从考古到艺术;研究方向,从美术史到文艺批评。这样的跨越使他对中国第一个美术学院的人文学院建设,有着更为准确的把握。他说,我们的人文学院理应与综合性大学、文科大学如北大、清华的人文学院以文本中心的研究系统应有所不同。我们要发挥自身的特色与特长,构建中国的人文图象谱系,其核心是艺术史,但要扩大外延,特别是对思想观念的研究,建成国内第一个以图像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文研究与教学机构。 尹吉男认为,无论是思想史还是文化史,传统的研究都是以文字线索为主,注重文字纪录而不重视图。而作为艺术史研究则偏重书画鉴定,真伪鉴别。他指出,在进入读图时代的今天,纵观世界思想文化乃至艺术史的研究,从图象的视角重新观照历史,已成为一种新的方法。图象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成为一种时代的追求。他指出,就国内而言,这些前沿学科还不被理解。既要建立艺术史图象的谱系,又要建立文化史和思想史的图像谱系,这将是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今后研究的重点。
尹吉男介绍说,去年10月挂牌的中央美院人文学院主要包括美术史学系、美术教育学系、艺术管理系(筹)、文化遗产学系(筹)和人文社科基础部,其中艺术管理专业和文化遗产学专业为新设专业,这两个新设专业将为国内的美术馆、博物馆、画廊、拍卖行和文化管理单位培养实用的专业人才。
尹吉男指出,人文学院主要是在1957年组建的国内第一个美术史系的基础上建立的,过去的优势在于对卷轴书画、石窟艺术等传统艺术史的研究,对欧美主流之外的全球艺术史的研究很不够。对非洲近百年的艺术史所知甚少,对欧美主流艺术之外的北欧当代艺术也不了解,甚至对我们的近邻韩国知道得更少。现如今,我们对拉丁美洲艺术史有一些了解和研究,但尚未进入国别艺术史的研究。
尹吉男说,我们的学科建设,不仅是艺术史,而是把思想史、文化史、艺术史融为一体,不人为划界。目的是知识创新,通过这种多学科的融合、撞击,创新我们的知识体系。因为我们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是知识分子,知识分子就应该是生产新知识的人。同时,要把这些新知识传授给学生,传播到社会上去。
尹吉男对学院的构想,也是他身体力行多年的努力方向。读大学本科时,1981年,他就到山东和苏北考察汉画像石,历时半年;研究生阶段,在目鉴方面下了很深工夫,看了6万多件国内主要博物馆所藏极品文物,每天至少看上百件。他说,那时梦中都是画。终成国内中青年一代鉴定专家的代表性人物。1993年破格提升为副教授,1993、1994年为国家文物局带了两拨研究生,现都成了业务骨干。
术业有专攻,事业有成就的尹吉男,又成为文艺批评的重要人物,文艺批评专著《独自叩门》、《后娘主义》,都在中国的文艺批评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此,他说,把多年训练出来的对图象的敏感,审美及其经验和反映为美学理念的文化批判甚至广告片的理念都结合了起来,互相促进,融会贯通,才成就了今天的成功。相信,他也会把自己的成功经验带给学院,带出一批批成功的人才。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联合类3A级社会团体。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联合类3A级社会团体。
赵旻:中央音乐学院党委原书记
男,汉族,1961年12月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1986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学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中国共产党党员,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人物履历
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学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获教育学博士学位。
1988年12月任北京语言大学团委副书记
1991年6月任北京语言大学团委书记
1992年2月任北京语言大学学工部副部长(兼)
1993年09月任北京语言大学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1997年03月任北京语言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校刊主编)
2004年03月任北京语言大学人事处处长
2006年03月任北京语言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13年09月任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委副书记
2017年09月-2023年09月任中央音乐学院党委书记。
主要从事中国高等教育管理、大学生教育管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研究。在高校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有:《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探析》《志愿服务的教育学价值解析》《澳大利亚大学与中国大学学生管理比较研究》《近代西学输入对社会变革的影响探析》《关于高校辅导员工作定位的思考》《试论人才资源管理模式的创新》《解析高校商业贿赂》《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设高水平学术创新团队》《社会主义荣辱观与高校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等20余篇,还承担了多项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科研项目等。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联合类3A级社会团体。
宁强:考古学家、艺术史家、敦煌学专家 。哈佛大学美术系博士,中国教育部特聘“长江学者”。曾经任教于加州圣地亚哥大学、密西根大学、康州学院 。回国后,受聘兰州大学艺术学院院长、敦煌学研究所教授 、博士生导师,四川美术学院当代视觉艺术研究中心特聘专家、并在北京首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历史学院任教授博导多年 。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艺术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作为文革后敦煌研究院接收的第一个大学生,宁强年轻时曾跟随段文杰院长研究敦煌文化。
从哈佛大学博士毕业后在美国耶鲁大学、圣地亚哥加州州立大学等大学任教。发表多部学术著作,出版了《敦煌佛教艺术》等中英文专著6部,发布中英文论文数十篇。
在钻研学术的同时,宁强教授一直保留着对艺术绘画的热爱,并坚持创作,用中国画中的写意笔触来传达思想。
宁强策划中国、韩国、日本当代美术展览 20 多个/次 [1],2019年“敦煌艺术精神——宁强教授绘画精品展”也在兰州成功举办
1979年9月-1983年6月 中国四川 四川大学历史系学生
1983年6月-1991年1月中国甘肃敦煌研究院实习研究员
(其中987年6月-1991年1月 任敦煌研究院院长助理)
1991年1月-1997年6月 美国麻州哈佛大学博士研究生
1997 年1月-1997年6月 美国康州耶鲁大学讲师
1997 年7月-1999年6月 美国加州加州圣地亚哥州立大学助理教授
1999年7月-2005年6月 美国密西根州密歇根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
2005年7月-2008年6月 美国康州康州学院亚洲艺术部主任、教授
2008年7月-2012年2月 中国兰州中国教育部长江学者、兰州大学艺术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2年2月—2021中国北京首都师范大学长江学者、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1-至今 中国北京北京外国语大学艺术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
[1]研究项目:
1、北京市(首师大/北京市文化研究院)重大研究项目:“北京艺术市场研究” (项目编号: ICS-2013- A -06),50 万元。 2013-2015
2、国家社科重点攻关项目“百年敦煌学史”(首席专家),80 万元。
中英文论文数十篇,选述如下:
1、“供养人与佛教造像:以敦煌早期石窟艺术为中心”(《博物馆学研究》, 2012 年,第 2 卷,第 4-20 页)
2、“Who Created Xi You Ji : The Enlightenment of New Archaeological Evidence” (FUDAN 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Vol. 6, No. 1, March 2013, pp.82-107)
3、“中国艺术市场诚信估价体系的建立:我们需要 AAA 吗”(《文化决策参 考》2013 年第 7 期,第 12-18 页) 4、“全球艺术品市场与金融:中国机会在哪里”(《中国产业与金融》创刊 号,第 102-107 页;注:此文已收入《文化决策参考》2014 年卷)
5、“天国想象:跨文化的比较研究”(《敦煌石窟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敦煌研究院编辑,江苏人民美术出版社,2015年1月)
6、“论中国艺术市场诚信估价体系的建立”(《中国艺术金融》第 4 期,2015年12月)
7、“中美艺术金融现状的比较研究”(《中国艺术金融》第 6 期,2016年5月)
8、“中美艺术品鉴定估价理论与实践的比较研究”(《中国艺术金融》第 7 期,2016年9月)
9、“论西夏石窟艺术的特征”(《敦煌研究》2016年第6 期)
10、“图像与修行:敦煌与土鲁番 5-6 世纪西方净土图形的宗教、政治与社会 功能”(英文),英国《中亚艺术与考古》杂志,2008年发表。
11、“皇帝肖像与政治统治合法性:《历代帝王图》新解”(英文),美国《东 方艺术》杂志,2007年发表。
12、“中国佛教艺术中的性别政治——龙门与敦煌的武则天像研究”(英文), 英国/新加坡《东方艺术》杂志,2005 年发表。
获奖记录
1、《敦煌石窟寺研究》(2012年,甘肃美术出版社出版。此书获“中华优秀出版 物奖提名奖”和“三个100 学术原创奖”)
2、《水墨敦煌----宁强绘画作品集》(2015年甘肃美术出版社出版)
3、《Art, 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Medieval China: The Dunhuang Cave of the Zhai Family》(The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4)
4、《敦煌佛教艺术——美术史的分析》(1993 年,台湾复文出版社。此书获台 湾“嘉新优秀学术著作奖”)
5、《中国敦煌学史》(1993年合著,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此书获第七届“中 国图书奖”)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联合类3A级社会团体。
会 长
米 良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科教委员会副主任
常务副会长
王 平 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服务局长、办公厅巡视员
副会长
张进先 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长
副会长兼秘书长
孙启明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副会长
陈行甲 深圳市恒晖儿童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王世涛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党委(人事部)原常务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一级巡视员
梁军平 清华大学研究员、环境科学博士后、全国危险废物运输联盟理事长
王晓东 北京凯益鼎盛投资有限公司CEO
监事长
胡卫平 中央网信办原巡视员
特邀副会长
赵 旻 中央音乐学院原党委书记
程跃进 武警水电指挥部副政委
孙玉龙 原敦煌市委书记、原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杨 平 文化纵横杂志社社长
陈远东 西部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
宋小海 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
韩军凯 北京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于庆洲 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秘书长
张正伟
季 斌
张恩军
赵翼航
刘云飞
特邀副秘书长
朱月霞
张道方
米文清
陈海军
刘太华
王 喆
李冉冉
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联合类3A级社会团体。
直属机构
1、西部时报社(陈远东)
2、文化纵横杂志社(杨平)
3、文化艺术专业委员会(刘树海)
4、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孙启明)
5、法律工作委员会(付少军)
办事处
1、新疆办事处(陈海军)
2、广西办事处(米文清)
分支机构
1、教育工作委员会(李勤伟)
2、农业农村委员会(王云龙)
3、能源矿业工作委员会(张道方)
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委员会(董立)
5、碳中和和新能源新材料创新发展委员会(王世涛)
6、人才开发工作委员会(梁军平)
7、丝路经济发展委员会(胡正塬)
8、经济工作委员会(韩凯然)
9、成渝双城经济圈工作委员会(郭辉)
10、就业指导工作委员会 (许晴)
11、数智化工作委员会(袁道红)
12、投资与金融委员会(谢云发)